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2007〕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意见》(温政发〔2007〕14号),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特点及我市实际,现就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均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意见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建设工地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业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在建筑施工工地临时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业户籍职工,也适用本意见。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由建筑施工总包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代缴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见附件1),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