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应设置地面压风机房,并根据矿井规模配备足够容量的空气压缩机和相应操作维护人员。井下主要作业地点(包括采掘工作面、主要巷道以及变电所、水泵房、火药库、绞车房等硐室)要铺设专用压风管路,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小煤矿要加强对压风设备和管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管路畅通。
29.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全省小煤矿必须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007年年底实现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所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视频和数字化联网工作,提高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和预警效能,提升应对瓦斯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30.建立健全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全省小煤矿必须安装集井下人员考勤、实时定位监控、安全警示报警、应急搜救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2008年年底前要安装到位并实现联网运行;其他小煤矿2008年年底前安装到位;基建、技改矿井移交生产前全部安装到位。
31.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综合管理。小煤矿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必须设置水害防治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探放水制度,配备2台以上探放水设备,编制水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小煤矿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坚持每月1-3次井上下水位及矿井涌水量动态观测。
小煤矿必须按规定留设各种保护煤柱和防水煤(岩)柱,严禁擅自开采矿井防水保安煤柱和边界煤柱,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小煤矿每季度要组织1次矿井水情全面调查,摸清和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水害防治措施。要认真收集周边相邻矿井、老空区水文地质资料,坚决做到水文不清不施工。要建立完善月度水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水患要落实治理措施。
32.加强矿井防尘管理。小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湿式钻眼、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小煤矿,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定期冲洗沉积煤尘,防止煤尘堆积。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应安设防尘设施和风流净化水幕,井下各转载点都要安设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洒水。要加强个体防护工作,减少粉尘对从业人员的危害。
33.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小煤矿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和消防材料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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