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宁政发[2008]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需要,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根据现行事权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

  (二)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中要按照标准足额安排经费,确保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基本所需。

  (三)科学核定,因地制宜。制定县级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实际需要等各项因素,在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内,研究制定不同地区、不同标准的公用经费保障体系。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制定县级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工作任务和本级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合理增长。

  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范围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规定,结合我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和业务费。其中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交通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业务费包括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及“12348”法律服务专线、普法宣传费、律师公证管理费、法律援助费等。

  (二)上述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执行范围应包括经费由乡、镇、街道保障的司法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