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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五)普查工作质量要求
  市普查办依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各区(管委会)普查办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普查办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普查工作各主要环节中,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普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普查表格填写不规范的,必须再次调查或监测核实重新填写上报。
  (六)宣传动员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普查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重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始终。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各区(管委会)财政共同负担。各区(管委会)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应用建设;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培训;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部分工作经费;污染源普查监测专项经费;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分析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全市数据的汇总、加工与数据库污染源档案建立;以奖代补,对普查工作做得好的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各区(管委会)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工作经费、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严格专款专用。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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