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
(三)部门分工
1.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工业源(含放射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各区(管委会)普查工作进行验收;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参与协调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水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普查工作;
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工作;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2.普查监测任务分工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数据质量,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污染源普查监测任务分工如下:
(1)国控重点污染源中污染源普查与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承担。
(2)省控重点污染源(不包括国控重点污染源)普查与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市、区环境监测站共同负责承担。
(3)农业源普查与监测由农业局负责组织落实。
(4)放射性污染源普查与监测由市辐射及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落实。
(5)生活源普查与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落实。
(6)新建项目以验收监测报告作为普查依据之一。
(7)其它上述未包括污染源普查与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由相关各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落实。
(四)培训工作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获得普查员证方可开展普查工作。市普查办负责各区(管委会)普查办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各区(管委会)负责普查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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