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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三)普查内容及普查污染物种类
  普查内容及普查污染物种类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各区(管委会)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二)普查步骤
  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1.准备阶段(2007年7月-2008年1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组织下发相应的软件;确定清查企业名单,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逐一清查,建立相应的清查数据库;开展普查培训,1月底前各区(管委会)完成所有普查人员、普查指导员聘任、培训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5月):
  2008年2月底前各区(管委会)完成数据处理的组织、录入人员聘任、培训工作;完成数据处理软件安装与部署等准备工作。
  2008年2-4月各区(管委会)完成对排污单位普查表填报与人工审核。
  2008年5月10日前各区(管委会)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
  2008年5月20日前各区(管委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管委会)普查办)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通过验收后报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
  2008年5月30日前,市普查办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验收总结阶段(2008年6月-2009年6月):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普查工作由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市普查办设在市环保局。
  各区(管委会)要设立本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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