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武汉市市实施〈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施行。
市长 李宪生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实施《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包括:
(一)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卫生村、卫生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
(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
(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四)除害防病;
(五)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改善、厕所改造、暴露垃圾处理和其他纳入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障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履行《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的职责。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爱卫会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 市、区爱卫会工作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委员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