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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定密工作审批完毕后该文件、资料才能进入正常文件签发程序。经有关领导签发后,由保密员编发文号、登记定密情况,确定发放范围及份数,需要编号的,要在每份印制文件、资料上标明序号,并作流向、经手人登记。

  第十条 定密具体程序是:

  1、拟稿人(承办人)填写密审批单(附后),提出定密意见;

  2、各科(室、队、所)科长(主任、队长、所长)审核签名;

  3、保密员初审;

  4、定密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

  5、标清密级和保密期限;

  6、送有关领导签发;

  7、编发文号、登记定密情况,确定发放范围和份数;

  8、打印文件;

  9、收发员清点文件份数,登记分发。

  第十一条 其他非纸介质的存储设备、电子文档的定密参照纸介质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办公室将定期对定密工作开展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文件、资料应定密而未定的或定密不准的事件和行为,将视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在办公室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按《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定密工作制度,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文档、资料定密审批单

  发文科室(部门):          承办人:  年 月 日

  标 题

  承办人定密意见及保密期限  定密  依据

  主办科室意见
科长签名
年  月  日
  保密员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定密领导小组
  副组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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