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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


  三、考核指标“三确定”

  (一)确定以市县上年上划省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非国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等省与市共享收入为基数环比考核,作为省与市县计算分成和奖励返还的指标。

  (二)确定以上年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额为基数实行比例增长,按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6.5%、其他市县4.5%,作为计算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稳步增长的基础增长率。基础增长率按环比计算。

  (三)确定以市县上年各项收入完成数为基础,按10%的综合增长率(综合增长率由三项指标构成:市县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率权重为30%,上划省“四税”收入增长率权重为55%,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权重为15%),作为计算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激励补助的考核指标。

  四、建立确定基数、超增分成、挂钩奖罚、鼓励先进的财政激励机制

  在确定基数考核指标的基础上,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采取三项奖励政策。

  (一)超增分成。

  对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县(市)实行鼓励收入增长的特殊奖励政策。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这些县(市)执行省市共享收入增幅超全省或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平均水平的,省分成部分分档次按超额累进给予返还奖励的办法,即上划省“四税”超平均增长率部分在20个百分点以内(含20%)的,按60%给予返还奖励;在20-40个百分点之间(含40%)的,按70%给予返还奖励;在40-60个百分点之间(含60%)的,按80%给予返还奖励;在6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100%返还奖励。返还奖励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市本级(含所属区),执行对省市共享收入增幅超全省或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平均水平的,省分成部分给予返还奖励的办法,即上划省“四税”超过平均增长率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给予40%返还奖励。市本级应将省返还奖励主要用于所属区的经济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继续执行上划省“四税”超过全省平均增长率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给予20%返还奖励的办法。

  (二)挂钩奖罚。

  1继续实行新增转移支付兑现与财政收入挂钩奖罚。对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及恩平市,分档实行激励性奖罚措施:(1)若市县考核收入维持上年水平不下降,即综合增长率大于或等于0,即可获得稳步增长新增转移支付。对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在上年基础上按基础增长率6.5%增加新增转移支付。对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市本级和其他县(市)按基础增长率4.5%增加新增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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