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7年10月12日以粤地税发〔2007〕222号发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现将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