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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六、努力为《条例》的实施提供各项保障

  (一)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市政府法制办和各级普法教育部门要制订《条例》宣传教育方案,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引导群众了解《条例》、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要加大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条例》的执行能力。市人事局、重庆行政学院以及各级人事部门、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条例》列为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信息公开查阅、索取场所,以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市档案馆、市图书馆要确保市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各区县(自治县)的档案馆和图书馆要确保本级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适时变更、增补、撤销或终止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考核和评议的重点,加强绩效分析和研究,完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考核评测的基础上,增加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要完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处罚,健全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应用到年度考核中。

  (四)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各地各部门要尽快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为4―5人;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为3―4名;市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为2―3人;区县(自治县)部门及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为1―2人。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贯彻实施《条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切实组织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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