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实行统分结合、文责自负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负责地做好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所公开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公报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要积极认真做好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技术中心在切实做好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同时,要督促各地各部门及时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众信息网站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公开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