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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08〕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切实开展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政府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条例》内容。要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作为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作为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抓紧抓好,努力促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只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才能取得明显成效,达到预期目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检查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区县(自治县)政府人民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工作,尽快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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