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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风险抵押金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安监局通过确定风险抵押金存储代理银行,企业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存储风险抵押金,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按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等级核定:

  1.3万吨(含3万吨)以下存储60万元;

  2.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万元;

  3.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万元;

  4.15万吨以上,以2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单个煤矿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增加存储。

  (二)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按企业规模核定:

  1.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30万元;

  2.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105万元;

  3.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160万元;

  4.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21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核定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财政局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核定和存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企业规模和生产能力的有效证明。

  (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第六条的标准核定其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出具《重庆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由企业到代理银行办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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