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现役军人配偶、复转军人、军烈属等。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综合协调部门。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工作。
第六条 凡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必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空岗情况,并填写《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认定的公益性岗位,进入劳动保障部门的公益性岗位数据管理库。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积极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调控,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按月抽查,按季检查,年终统计汇总的办法,及时了解和掌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安置和管理情况。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情况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反馈,以便及时补充招聘就业人员。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招聘与使用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要本着“面向社会、保证重点、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通过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聘。其中招聘“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占到招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一条 凡申请公益性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街道社区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本人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岗位申请,领取和填写《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编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聘就业人员。或由下岗失业人员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公益性岗位推荐安置介绍信》,直接到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聘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