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若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其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本行政机关备案,并将所收缴的罚款上缴国库。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一般程序是指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程序。
(一)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了解情况,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二)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调查、询问应当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调查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对民族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检查的,应当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案件现场检查记录》。
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应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抽样取证物品、材料登记表》;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证据先行登记物品、材料保存表》。
第十九条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查。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处罚建议及案件承办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签名等内容。
第二十条 部门负责人接到《民族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罚认定,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