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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四、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使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监察部门: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负责市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领取《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备案;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妊娠14周以上引产的情况;会同卫生部门调查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追踪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等。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等。

  4、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5、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卫生部门:

  1、广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加强对卫生保健机构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施行备案制度;对医疗保健机构2003年1月1日以来人工妊娠手术和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核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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