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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财政转移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财政转移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财政转移支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财政转移支付暂行规定
(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化水平,实现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化、透明化和使用资金的有效性,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一)体制返还。指中央确定的税税收返还和市财政体制确定的返还项目。
  (二)结算补助。主要指在财政运行中,由于体制和政策变动等因素引起的各种财力转移事项。
  (三)专项补助(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指对县(市)区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和特殊性补助。
  第三条 财政转移支付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一定时期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和工作重点,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体现民生理念,重点用于财力相对薄弱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教科文卫事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促进本市各区域经济社会相对均衡协调发展。
  (二)讲求绩效的原则。建立以“结果”及“追踪问效”为导向的支出管理模式,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按照该绩效目标分配使用,并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科学规范的原则。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应的指标体系,规范分配程序,实行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转移支付机制。
  (四)权责统一的原则。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方向要符合市级政府事权范围,“谁分配,谁管理”,使权利与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不附带使用条件或无指定用途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体制返还和结算补助。主要根据财政体制和政策变动情况,以及地区财力水平、环境状况、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进行分配,做到公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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