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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批、审查合格后,由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施工企业印章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印章。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高大模板工程搭设、拆除或混凝土浇筑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应有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监督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搭设与拆除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高大模板工程支撑系统的材质必须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或门式钢管脚手架,严禁采用钢、木或钢竹混搭。支模架所选用的钢管、扣件等材质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搭设前应进行选材,并经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或其它影响使用性能的材料。

  第十五条 高大模板工程支撑系统的基础应符合方案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支撑主柱基础为泥土地面的,应采取排水措施,对地面平整、夯实,并加设垫板。

  第十六条 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技术规范以及方案的要求,支撑系统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结。搭设应按方案图进行放线,做出样板单元,经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搭设。搭设过程中严禁集中超负荷堆放钢筋、机械设备及其它材料,防止物体坠落及支撑系统局部坍塌。

  第十七条 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应组织验收,验收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人员、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并应填写验收表格,履行签字手续,验收达到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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