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装管道相匹配的混凝土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燃气器具检修调试台;
3.必备的常用工具、器具;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法律依据:《
深圳市燃气条例》第
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广东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粤建建字〔2001〕55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提供书面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深圳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房产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
(四)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五)安装、维修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六)企业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加盖社保部门公章);
(七)下列设备、工具、器具的有关台帐及购买发票(复印件各1份):
1.安装管道相匹配的混凝土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燃气器具检修调试台;
3.必备的常用工具、器具;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八)下列有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文本(复印件各1份):
1.设备、设施运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