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1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深圳市建设局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安装维修各气种的燃气器具,包括家用及公共建筑用的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活动的,需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五条;
(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
三条、第
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
(二)有不小于40平方米的安装、维修经营场所;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1.配备至少一名燃气或机械专业并具有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配备5名以上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的安装维修人员。
(四)有安装、维修专业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