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证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13.气质检测检验、抢险维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1份。
(二)燃气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分支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2.《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场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
5.分支机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6.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分支机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1份(含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备、抢险、维修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等可提供电子文档);
8.抢险维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1份。
法律依据:《
深圳市燃气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二条;《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
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一)《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附表1);
(二)《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申请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批复;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燃气企业设立经营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