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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7.有燃气供应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有抢险、抢修所必需的设备、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其中:

  (1)储存能力在2500立方米以上的,应配备不得少于8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2)储存能力在1000~2500立方米(含2500立方米)的,应配备不得少于6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3)储存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下(含1000立方米)的,应配备不得少于4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8.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不含瓶装供应站)分支机构经营许可:

  1.有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站点的设置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四项。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燃气企业设立:

  申请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场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5.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6.验资报告(原件1份)和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复印件1份);
  7.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8.法定代表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姓名(附全体股东的签名文件原件1份,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
  9.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11.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1份(含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备、抢险、维修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等可提供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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