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1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建设局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设立经营许可;
(二)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不含瓶装供应站)分支机构经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3项;
(二)《
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燃气企业申请设立企业分支机构每次不得超过两个,再次申请须待上次申请办结后进行。直接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1.有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经营场站;
2.有稳定的燃气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储备能力,气体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设施,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还应当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
(1)储存能力在2500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
(2)储存能力在1000~2500立方米(含2500立方米)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名;
(3)储存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下(含1000立方米)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有完整的工程建设、生产运营、技术设备、安全生产等资料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