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条、第
26条的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的意见和措施,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
3.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2条、第
34条的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4.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7条的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5.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5条的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有效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
6.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6条的相关规定,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由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
三、关于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