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地要结合基层应急管理推进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学校、企业、医院、社会团体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
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3.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应急管理干部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和研讨班。市及县(市)、区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要将
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4.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5.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
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
(一)认真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1.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条的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研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