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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六、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一)政府工作报告;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财政预决算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报告;
  (五)其他各类专题报告。
  七、省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八、省政府重点工作及为民办实事项目
  (一)省政府重点工作;
  (二)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九、省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加强应急管理的各类文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情况。
  十、省政府人事任免

  第二部 分省级部门

  一、机构概况
  (一)机构职能;
  (二)机构领导及其分工;
  (三)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职能。
  二、政策法规
  (一)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
  (二)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规、规章;
  (三)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
  包括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一)中长期规划;
  (二)阶段性规划、计划;
  (三)年度工作计划。
  四、业务工作
  主要指除政策法规和规划计划外的其他各类业务工作信息。
  (一)本单位各类业务工作信息;
  (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三)工作总结。
  五、其他信息
  包括其他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等。
  除上述内容外,各部门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条例》十条第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第六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第七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第九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第十一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具体操作中,可在“其他信息”类之前,“业务工作”类之后增加涉及上述内容的分类,也可将涉及上述内容的信息归入“业务工作”类。

  第三部分 公用事业单位

  公用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单位)的目录提纲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部门目录编制标准自行确定。应主要包括单位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服务及监督电话;单位办事依据、条件、流程、期限、收费情况和办理结果;单位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追究及处理办法;其他与服务或执法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等。

  附件2:
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一、编制原则
  (一)稳定性
  从编制成本和可操作性上考虑,目录结构的设计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经常有大的变动。
  (二)关联性
  编制目录时既要注意处理上、下级机关以及横向机关之间的关系,又要从方便公众查阅需求出发,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公开信息编制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同时,将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但非本部门形成或发布的文件尽量编入目录,并就发布机构和相关责任做出说明。
  (三)标准性
  目录的编制应当参照国家和本规范确定的格式和标准。
  (四)精简性
  目录的编制应在方便查询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重复和交叉。
  (五)统一性
  目录的编制应尽量考虑检索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在编制上应统一方法、统一格式。
  二、目录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原则上设置三级类目,分为固定类目和非固定类目两种,一级类目为固定类目,二、三级类目为非固定类目。固定类目由本《规范》确定,不能随意变更;非固定类目可根据需要自行设定或扩展、缩减目录层次。具体的目录分类见《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分类及编号》(附件7)。
  本分类为省级分类编目方法,各市州、县市区目录分类参照本《规范》进行,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县市区的一个部门处理。
  三、编制要求
  信息目录由编制说明和目录数据项两部分组成,分为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
  (一)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是目录前面用以说明目录编制目的和作用的部分。它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目录层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目录数据项
  纸质目录至少由信息名称、文件编号、产生日期、内容概述、索取号等数据项组成。电子目录从管理和检索体系的完整性出发,应包含信息名称、文件编号、产生日期、发布机构、公开属性、内容概述、公开形式、索取号等全部数据项。
  1.信息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或表达信息中心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无论信息以何种格式出现,如文本、表格、图片等,都必须有信息名称。如果信息是文件形式,则信息名称就是该文件正式公开的标题。假如该信息没有正式标题,则应创建一个尽量简短且能准确反映信息内容的标题作为信息名称。信息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别名。
  2.文件编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件编号包括发文字号、标准规范文件的统编号等。
  3.产生日期:是指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的时间。对于政府文件,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需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如果政府信息除发布日期外,另有实施日期的,实施日期应在内容概述中说明。
  4.发布机构:是指公开信息的责任机构。由一个机构产生的信息,该机构为发布机构。由多个机构联合产生的信息,文件类信息以编制文号的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信息以编制该信息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标准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5.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类。
  6.内容概述:是对信息内容的解释和说明,用来帮助用户确定信息是否符合需求。内容概述应包括:主要内容、重要数据和有必要说明的事项等。描述应尽可能简洁,但不能是其他数据项(例如标题、发布日期、发布机构等)的重复,内容概述一般控制在100个字以内。
  7.公开形式:包括政府公报、新闻发布、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等形式,可根据实际多重选择或增加公开形式。
  8.索取号:是为方便信息检索所赋予的一组代码。由地区及部门编号、分类号、目录编制年份、流水号4部分组成,中间用“-”相连,其结构为:地区及部门编号-分类号-年度号-流水号,总长度为19位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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