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江门蓬江、江海区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8]3号)
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7年度江门蓬江江海区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产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2007年度江门蓬江江海区城市低保
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精神,为解决蓬江、江海区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市政府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家庭实施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
(三)没有自有住房;
(四)没有享受房改购房。
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以民政部门核发《低保证》登记的家庭成员为计发补贴人数。
(二)按蓬江、江海区普通住宅市场平均租金单价每平方米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算差额补贴(减除廉租住房租金1元/平方米),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50平方米。计算公式:租赁补贴=市场租金单价(6-1)×人均住房补贴面积(10平方米)×家庭人口。
三、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2007年的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核发至住房困难户家庭。
四、租赁住房补贴申请程序
城市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可向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