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大堤堤身上放牧、铲草皮。
第十三条 在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
对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将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十四条 江新联围大堤堤顶是防汛专用通道,除防汛、抢险和管理车辆外,禁止其它机动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堤顶通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或作业活动的,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五条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相关配套工程设施的,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情节轻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罚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