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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统筹协调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

  (二)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和农村改厕工作;

  (三)负责开展城市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和经常性检查工作,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

  (四)拟订全市健康教育规划,负责健康教育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块块管理,条条保证”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责任制。

  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一)每年4月“爱国卫生月”制度。爱国卫生月的重点是解决当地社会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研究部署全年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提倡和推行建立“周末卫生劳动日”制度;

  (三)门前卫生和卫生包干责任制度;

  (四)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条 城区爱国卫生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制订建设规划,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按期达到各项目标和指标,并不断巩固和提高。

  第十一条 农村爱国卫生

  乡(镇)、村应当结合建设规划、文明镇(村)建设,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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