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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四日

盐城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各专业部门、专业测绘提供地理信息,所形成的大地测量控制成果、基本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等测绘成果。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全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一般为5年。

  市、县(市、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共建共享、动态数据更新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机制,避免重复测绘,并确保基础测绘成果保持现势性。

第二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和提供

  第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制度,明确使用、保管责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泄密等措施,并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基础测绘成果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基础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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