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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2007修订)


  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及其保密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部门纠正;必要时,上级部门可直接变更工作秘密事项、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应当经本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证明。

  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后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经管工作秘密的工作人员,须经保密部门培训,取得市人事部门和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职务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保守工作秘密负有下列责任:

  (一)在接触、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销毁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当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工作秘密安全;

  (二)在履行保守工作秘密职责时,接受业务培训,对保守工作秘密安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工作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该负责人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保守工作秘密成绩显著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一)对该确定为工作秘密的事项不予确定的;

  (二)任意扩大工作秘密范围或者延长工作秘密期限,影响政务公开的;

  (三)泄露工作秘密加大工作困难,使工作处于被动的;

  (四)未经许可接触工作秘密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携带出境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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