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
(2001年8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根据2007年12月27日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其范围包括:
(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
(二)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五)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七)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
(八)不宜公开的计算机系统网络总体方案、安全保密实施方案;
(九)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
(十)国家有关规定中其他工作秘密。
前款所称不宜公开的事项,是指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会使保护工作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的事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守工作秘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保密工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保守工作秘密的工作。
第五条 保守工作秘密应当有利于加强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各项业务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