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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9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市城市建设“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重要指示,全面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繁荣文明和谐新石家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交通实际,着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优化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动态研判机制

  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形势,研究问题,提出对策。要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和掌握交通秩序管理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并就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分析,认真研究,综合评价,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条 依法严处违法行为

  以高压态势,引导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查处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超速超载、闯禁行、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条 突出治理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一)加强管理。以7∶30至8∶30、17∶30至19∶00交通高峰时段为重点,采取通报单位、经济处罚等多种措施,依法严处闯信号灯、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在机动车道搭乘出租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强大治理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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