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8〕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问题复查、复核活动,妥善处理群众诉求,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进行的信访问题复查、复核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三条 (工作机构)
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全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工作;成都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该行政区域内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工作。
第四条 (术语含义)
信访问题复查,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信访问题复核,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问题的办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终结意见的行为。
信访程序终结,是指信访问题已经复核或经过处理具备信访程序终结条件,由有关机关审查并作出终结决定的行为。
第五条 (原则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