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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实施中的职能作用
  1.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立案工作。依法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通过法院网站、新闻媒体和向当事人免费发放诉讼指南等途径,公开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充分发挥诉讼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裁定并予执行,以避免权利人损失扩大。权利人在诉讼前和诉讼中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侵权嫌疑人财产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
  3.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制度。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应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侵权证据灭失或者隐匿。对权利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对侵权嫌疑人拒绝交出其控制的证据、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努力化解民事纠纷。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调解的指导意见》,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加强职业道德,提高审判技巧,积累审判和社会生活经验,不断提高调解水平。要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努力促使当事人调解及自行和解,不断提高调解结案比例,促进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5.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在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中,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依法对侵权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确定赔偿数额时,要体现对权利人的充分救济。
  6.切实保障权利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裁判生效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在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未果的情况下,应及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搜查、强制审计等措施。对因地方保护和部门干扰而难以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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