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2006年8月16日 粤高法发[2006]2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白云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南山区、龙岗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人民法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
法保护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作用,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的重要意义
2006年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增强综合国力,坚持和平发展的正确途径。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支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国家要努力创造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各方面条件。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处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础地位,具有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特殊功能,全省各级法院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全省各级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全面推进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通过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化解各种矛盾,维护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依法支持和监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要重点保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妥善研究和处理社会关注度高和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努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