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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五十二条 审判长负责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具体事项:
  (一)安排书记员于案件开庭五日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人民陪审员,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二)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三)及时安排案件合议。如不能当庭合议的,确定合议的时间后,应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
  (四)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宣判;
  (五)在结案后,及时填写《广东省人民陪审员审判工作登记表》报本院政工部门。
  第五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凭开庭通知书向所在单位请假,并准时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开庭的,应于开庭五日以前告知审判长,并说明理由。一年内因故不能及时到庭的情况超过三次,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应规劝其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或不再安排其参加审判活动。

第七章 考核与表彰

  第五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十五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本院审判工作的,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在本院执行职务的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五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
  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人民陪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和奖励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八章 职务免除

  第五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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