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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

  (六)非工作原因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联系或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合议庭成员以及人民陪审员;
  (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为自己参加审判的案件的当事人介绍、推荐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中介机构;
  (八)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
  (九)发表有损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形象的言论;
  (十)其他有损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遵守司法礼仪。
  在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做到:
  (一)言谈、举止大方得体;
  (二)着装整洁、庄重;
  (三)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
  (四)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第六章 开庭审判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四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应在案件开庭七日以前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书面申请。
  立案庭在指定案件评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时,应对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一并审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有关审判业务庭应在案件开庭七日以前填写《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申请表》,交立案庭审定。
  第四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铁路法院、海事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十条 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在具有该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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