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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三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第三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案件的调查、调解、庭审、评议和判决等各项审判活动;
  (二)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可充分发表意见或保留意见;
  (三)参与对本案裁判文书的制作,并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第四十条 人民陪审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保守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四)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审判工作纪律;
  (五)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案件时,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者审判人员有违反审判纪律、枉法裁判的行为,可以向所属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一般不少于2件,人民法院必须保证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2件以上案件的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每年应定期将可参加审判活动的具体日期告知所属人民法院,以便于安排参加审判活动。
  第四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的财物;
  (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
  (三)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消费;
  (四)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借钱,或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它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要求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费用的;
  (五)过问或者干预非本人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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