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应当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
第二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负责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培训规划和相关管理、协调工作,承担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任务。定期对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可受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承担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任务。
第三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提出接受岗前培训的人员名单和培训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
第三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结合陪审实务进行,培训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培训对象的要求有所侧重。
第三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以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进行。
培训形式除集中授课外,还可采取庭审观摩、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
岗前培训的面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每年应不少于16学时。
第三十四条 承担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同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人民陪审员应当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场所、培训设施和其他必要的培训条件。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参加岗前培训合格的人民陪审员颁发《合格证书》。
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的《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国家法官学院验证、发放。
高级人民法院培训机构举办或委托中级人民法院培训机构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的《合格证书》,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统一验证、发放。
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统一印制。
第五章 履行职责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