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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
  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原任或现任人民调解员可优先考虑。
  要根据人民法院陪审案件的类型情况,挑选具有各方面知识、背景的人选。要保证挑选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能热心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经审查认为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名单,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不影响任职的,方可任命。
  第二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还应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主要审核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应提交以下材料: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原则上不得连任。确需连任的,不得超过两届。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统一样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印制。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
  人民陪审员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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