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
(2006年7月5号 粤高法发[2006]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的领导的原则;
(二)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四)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任免、考核、表彰、奖励、联系等管理工作。
政工部门应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负责。
各审判业务庭应协助政工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考勤、考核、领取补助等工作。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建立人民陪审员档案,人民陪审员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人民陪审员个人履历、申请、推荐、任免人民陪审员审批表以及参加审判活动、考核、奖惩、培训、领取补助等情况。
基层人民法院应定期将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情况向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