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8〕6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搞好政策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从退耕还林工程区实际出发,从广大退耕农户的现实需求和长远生计出发,及时作出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决定。
根据国家政策,除对现行政策补助到期的退耕农户继续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以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外,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这是国家巩固生态建设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退耕农户的深切关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市退耕还林工程启动早、工程量大、涉及农户多、时间跨度长,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和巩固工程建设成果任务艰巨。承担退耕还林工程任务的区(市)县(以下简称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抢抓机遇,真抓实干,确保国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工程建设成果得到巩固,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有关区(市)县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分析政策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可能出现的新矛盾,增强工作预见性。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的作用,采取发放公开信、张贴标语、宣传车流动宣传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地宣传政策,让干部掌握政策,使每个退耕农户明白政策,营造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使广大退耕农户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
二、严格执行直补政策,确保现金补助落实到位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