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费保障。全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2007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追加,2008年起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到位。
三、落实文物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制定方案。市本级和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普查工作方案,明确普查内容和工作目标。本次普查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现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量化指标、环境与保存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等进行复查、登记。普查时间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0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2007年4月至2007年9月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学习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试点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为全面普查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单位,开展文物调查和核查登录;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为普查整理阶段,主要任务是对普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组织普查成果验收和公布普查成果。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广泛宣传。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重视发挥业余文保员的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文物普查的热情,提高全市广大群众对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认知度。
(三)质量管理。要保证普查资料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妥善保管普查资料和文物标本,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成果应用。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本区域的文物普查档案,编制普查报告,公布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将其中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核定公布为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以及历史街区、村镇。要认真组织展示普查成果展览,整理出版普查成果。
文物普查是今后四年我市最大的文物保护工程,也是把新的文物保护理念送进千家万户的重要文化工程。各级政府、各单位要深入细致、精心组织、扎实高效地开展这项科学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普查工作。要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开创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新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