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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台政发〔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市文物资源分布状况,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市历史文化遗产积淀深厚,做好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夯实我市文物工作的基础,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快促进文化大市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全面掌握我市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有助于有效发掘、整合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努力创建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城市现代化建设相匹配的新局面;有助于增强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大力弘扬台州人文精神,增强凝聚力和自信心,把台州的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
  二、切实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为加强对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具体实施。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机构,组建普查工作队伍,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文物普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级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文化、交通、民政、水利、林业、宗教、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要按照本次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配合各级普查工作机构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请驻台部队积极支持配合,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此次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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