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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人员保障
  1、加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也应加强相应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招选相关专业人才,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量,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人才,在保护工作实践中,培养一批责任心强、懂专业、肯吃苦的保护工作人才队伍,提升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水平。
  2、成立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基地等工作中的论证决策作用。
  3、广泛吸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支持建立各类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吸收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
  (五)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运用各种手段和形式,大力宣传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及时、准确地报道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重大活动和突出成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舆论氛围。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干部培训内容,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六、具体步骤
  试点工作从2007年7月起至2010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7月-2007年8月上旬)
  1、成立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领导小组(8 月上旬);
  2、成立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7月-8月);
  3、制定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一五”规划(8 月上旬);
  4、制定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8月上旬);
  5、召开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试点工作(8月上旬);
  6、举办市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培训班(7月下旬);
  7、举办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员培训班(8月上旬)。
  (二)普查阶段(2007年8月下旬-2007年12月)
  1、以村(社区)为单位,广泛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8月下旬-9月中旬);
  2、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筛选、确认本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月下旬-10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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