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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普查。在我市前期开展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普查的基础上,遵循“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整体保护、传承发展”的普查工作目标,按照综合试点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利用文字、录音、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真、系统、全面的记录。2007年12月底基本完成全市普查工作。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抓好项目的整理建档工作,科学保存和汇集普查成果,将已收集整理的资料输入数据库,编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丛书。
  (二)制定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原则,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并实施《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一五”规划》。至2010年,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着重做好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抢救,建立代表作名录和命名传承人,编纂普查成果,打造保护品牌,建立健全制度、法规等工作。
  (三)抢救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制度,制订分级保护标准,建立市、县两级保护名录。按照不同种类、不同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分类、分档予以命名保护,至2010年,公布200个市级名录,1000个县级名录。重点抓好10-20个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保护。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代表作,提升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运用科学的保护方式,对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字资料、图片、声像资料及实物予以有效保存。
  (四)抓好传承。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确认和命名一批民间艺术之乡、一批民间艺术家、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一批民间艺术特色队伍,出版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教材。对授予民间艺术家称号的,颁发政府津贴,鼓励带徒传艺,举办传习班进行传习活动,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与国办文化事业单位人员同等权利。教育部门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学内容,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教材,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增进和培养青少年对传统文化的了解和情感,造就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充分利用各种活动载体,加强与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的结合,凝聚社会共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全民保护意识和认知程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有人。
  (五)合理利用。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强与文化产业、旅游业、会展业等相关产业的融合,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探索文化旅游发展新思路,提升旅游景点的文化内涵,开发生产具有地方民间文化特色的服饰、饮食、工艺品、纪念品等,培育和发展有吸引力、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地和旅游品牌,组织有开发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民间传统工艺精品全国巡回展销,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重点抓好浙江民间艺术团、台州玻雕、台州绣衣、台州乱弹、黄岩翻簧、仙居无骨花灯、台州石雕、天台干漆夹苎技艺、临海枧桥鼓制作、黄沙狮子表演艺术团等一批民间艺术产业基地和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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