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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7〕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内容,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

二00七年八月三日

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精神,以台州作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唯一地市级综合试点单位为契机,全面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和保护体系,逐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机制,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台州文化大市建设,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结合台州实际,从宏观管理角度,从组织保障、工作突破口、保护新途径等方面入手,破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发展难题,逐步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和保护体系,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体系、队伍建设、管理模式、保护手段和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通过一批保护项目的实施,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努力取得保护成果、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在浙江前列,为全省保护工作积累经验。
  到 2010 年,初步构建起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五大体系”。一是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全面摸清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底,挖掘、抢救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征集散落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建立市、县(市、区)二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命名一批民间艺术之乡、民间艺术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等途径,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保护工作机制,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三是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系。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依托市、县(市、区)民族民间艺术活动和各类展示场馆,使全市60%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得到展示和弘扬,使其成为解读台州灿烂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的重要平台。四是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运用各种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及网站(网页),打造优秀传统文化的形象和品牌,培养保护意识,普及保护知识,增进对民族文化的认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五是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运作体系。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与旅游、外贸、会展等相关产业的融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打造民间艺术经典旅游景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地,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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