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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台政办发电〔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8号)精神,现就切实解决我市部分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8号)精神,确定对象,认真落实好劳动模范的生活待遇,切实解决好收入较低、住房条件较差、家庭生活仍较困难等问题。
  二、在确定提高低收入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收入水平时,要分别以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县(市、区)上年度企业基本养老金、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三、已经退休纳入养老保险管理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由其所在地县(市、区)总工会会同人事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对象,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四、精简回乡和农业系统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由其所在地县(市、区)总工会会同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象,报同级财政核拨,由所在地总工会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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